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
亮点九、细化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规定
除食品经营者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或从事批发业务的也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外,对于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明确是“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不再单独强调“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者的自动设备放置地点变化或增加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自动售货设备放置地点与食品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县(区)的,发证部门应当及时向自动售货设备具体放置地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在经营许可证展示方式上,对以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允许展示证书复印件。
亮点十、逐步推进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化
提出食品经营许可全程电子化的工作要求和努力方向,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推进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化建设,逐步实施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发放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并在本机关官方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以及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数据,通过让数据多跑路,进一步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效能。推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管理的地区, 食品经营者申请变更、延续与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无需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亮点十一、完善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机制
进一步明确适用于食品经营者主动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四类情形。增加食品经营者不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市场监管部门依职权注销的程序规定,便于基层监管部门及时清理“僵尸户”,旨在提升许可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的一致性。
亮点十二、增加许可证书展示方式
在推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管理的地区, 允许食品经营者以电子形式展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对以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甜品站等附属门店,允许展示证书复印件。
亮点十三、实行更严厉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明确超越经营项目范围或主体业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一样,都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处罚,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相一致。
第三十七条加大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力度,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条还增加了自动售货设备放置地点变化或数量增加,未按规定报告的的处罚规定。
针对新推行的告知承诺制,第四十一条增加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者的处罚规定,完善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
亮点十四、明确对新业态、新模式的态度
为了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健康发展,明确对食品经营新业态、新模式、新工艺应当以包容审慎的原则,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评估,探索制定有针对性的许可要求。
而对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的监督管理,则按照省级监管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小结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压缩了许可时限,简化了审批流程和申请材料,是监管部门“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体现;增加了一些新业态、新模式的许可方式和经营项目,对现行《食品经营许可》中没有明确的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便于基层监管部门的落地执行。本站会持续关注《征求意见稿》的后续动态并及时通知大家。
相关报道: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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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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